俗话说“虎不食子”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和保护的本能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
泉州一男子却将亲生儿子
当成“商品”
为了几个钱明码标价地卖给他人
实在可恶!
男子贩卖亲生子获刑
检察院支持剥夺监护权
男子蔡某与王某(女)于2016年间生下一男婴、取名小海(化名),随后蔡某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市区一公园门口以5.5万元的价格将该男婴卖给他人抚养。
案发后,小海被公安机关解救,并交由母亲王某照料。2021年8月30日,蔡某因拐卖儿童罪被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2022年9月5日,丰泽区人民检察院向丰泽区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因小海的母亲王某及有关个人、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被申请人蔡某作为小海监护人的资格,故建议丰泽区民政局提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诉讼。丰泽区民政局据此提起本案诉讼。
2022年12月5日,丰泽区人民检察院向丰泽区人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王某在接受法院调查时述称,小海现由其抚养,作为小海的法定监护人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这是丰泽区辖区内首起由民政部门申请、检察院支持起诉的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
不得以此逃避抚养义务
丰泽区人民法院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有保护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等义务。
当父或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时,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本案蔡某为非法获利出卖亲生子,该行为在刑法上构成拐卖儿童罪,受到了相应的刑事处罚。同时,蔡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被监护人小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蔡某的监护权依法应予撤销。
丰泽区民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反家庭暴力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规定,请求撤销蔡某作为小海监护人的资格,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另外,由于小海母亲作为法定监护人对小海享有监护权,蔡某的监护权被撤销后,不需要另行指定监护人。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被申请人蔡某作为小海监护人的资格,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据悉,基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的父母,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仍应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义务人不得因监护人资格被撤销而逃避抚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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